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公 告 2017年第26號 為進一步簡化各優惠貿易安排項下,經香港或澳門中轉貨物的原產地管理,現就中轉確認書提交事宜公告如下: 自2017年7月10日起,對于依照海關總署2016年52號公告規定,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(以下簡稱“進口人”)應當提交中轉確認書的情形,如果海關已收到有關中轉確認書電子信息,且與進口人申報內容一致,海關不再要求進口人提交中轉確認書正本。 如果海關未收到相關中轉確認書電子信息或認為有必要時,進口人仍應當提交中轉確認書正本。 特此公告。 海關總署 2017年6月2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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